这个案子有意思:迪拜法院判处两名阿联酋男子强奸罪不成立!
这个案子有意思:迪拜法院判处两名阿联酋男子强奸罪不成立!
先把事情原委给大家说一下:
根据Gulf News的报道,两名阿联酋男子被指控绑架、强奸和性侵,但最终被判无罪
案件中,第一名被告是一名无业阿联酋男子,第二名是一名行政工作人员
女性受害者作证称,她在事件当天早上接到被告一的电话,喊她晚上吃饭,然后两人在 Al Khawaneej 吃了饭,随后被告一把她带去了Al Tayy某处私人农场,遇到了被告二,被告二曾使用马鞭击打受害者
她说,她遭到了两名男子的威胁、殴打和性侵犯
公诉机关认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几点:
女子的口供,供述了自己遭受了强迫
女子曾经报警,有报警记录
有警官作证救出了这名女性
医疗报告显示受害者有瘀伤和轻伤
医疗报告认定有受害者有两处处女膜撕裂
看到这儿的时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我一样的感受:证据链这么完整,强奸罪没跑了吧~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辩护律师的观点
医疗报告显示女子的受伤会在20天内愈合,不能认定为“暴力”
改名女子是完全的成年人,她与被告一有“长期自愿关系”
当天受害人是自愿上车,并未有胁迫行为
受害人的处女膜撕裂被认定为“旧裂痕”,医生无法判定具体时间
疑点利益应该归于被告
最终,法院的判决书显示:
该女子与第一位被告有持续的恋爱关系,曾多次会面,并且在事件当天自愿陪同他。没有证据显示她试图逃跑或被强迫
经过审理所有证据后,法庭发现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暴力或胁迫。医疗报告也不支持该女子遭受暴力攻击的指控。总体来看,案件存在太多疑点,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
为什么要写这个新闻,就是如果此类事件放在我国,大家猜有没有可能判决就会不一样呢?
大家知道前段事件的那个大同案吧
有兴趣的自己去搜,扩展阅读,让我印象极深的是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二审宣判前,郑女士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表示,“检测报告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检测到男方精斑。”她因此对案件的证据和定罪标准提出质疑
二审宣判后,审判长回应媒体时透露,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电话录音,还包括席某某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电梯监控视频等
对于“未发生实质性性行为”的说法,审判长表示,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中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仅依据处女膜完整和未检测出精斑这两点,并不能直接排除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
这期案件中,女方的伤,虽然是情伤,和出警警官的作证,如果发生在我国,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违背妇女意志
而被告一和女主的交往过去,也不代表当天女主不可以反抗,过去同意≠现在同意,以前同意≠当下也同意,婚内强奸也算强奸,何况还没结婚呢
罗翔老师在提到“强奸”罪的认定时也强调了: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