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房某某、刘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房某某、刘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虚构身份信息,以网上交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依托设置的诈骗链接进行虚假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房某某等人拉拢了朋友张某等人(另案处理),进入其所在的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其中,房某某指使张某虚构高富帅身份,以“网恋”形式,诈骗永城市东城区某小区居民陶某共计18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三人在柬埔寨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为3个月到18个月不等,所在的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陶某等10余人资金共计365万余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犯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每位被告人均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房某某、刘某、吴某犯诈骗罪,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七年六个月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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