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我们来看看永城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房某某、刘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虚构身份信息,以网上交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依托设置的诈骗链接进行虚假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房某某等人拉拢了朋友张某等人(另案处理),进入其所在的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其中,房某某指使张某虚构高富帅身份,以“网恋”形式,诈骗永城市东城区某小区居民陶某共计18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三人在柬埔寨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为3个月到18个月不等,所在的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陶某等10余人资金共计365万余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犯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每位被告人均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房某某、刘某、吴某犯诈骗罪,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七年六个月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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