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明年3月1日实施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明年3月1日实施经过教育部审议通过的(以下简称《规则》)已在教育部网站公布,《规则》中对大众关注已久的教育惩戒第一次做出了明令规定,划明了学校及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惩戒的前提及方式,以及明确规定了禁止条例;#摘自《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