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付费会员该在截止日当天几点过期?法院首次明确

互联网平台付费会员该在截止日当天几点过期?法院首次明确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石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A公司制定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会员期限应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案情回顾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石某认为,自己与被告A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被告官网中的会员期限说明,有理由相信该会员权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24时,A公司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于是,石某将被告A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引用的关于会员有效期的问答仅是被告官网“帮助中心”栏目中的温馨说明,并未写入《VIP会员服务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在用户购买会员过程中,被告已通过《VIP会员服务协议》和查看会员中心订单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会员有效期的计算及查看方式,使用会员业务期间,用户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确认会员有效期。原告石某选择购买一个月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点相对应的时间点,被告已履行完毕服务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争议焦点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是被告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VIP会员对于该协议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与被告进行协商,因此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涉案条款内容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会员服务期限为原告提供服务。涉案《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您的VIP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VIP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被告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8月28日)。”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48秒还是该日24时。法院认为,会员权益应涵盖至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首先,涉案会员服务协议相应条款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其次,涉案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在存在两种解释时,应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网站的“帮助中心”中对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虽然不是涉案会员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但是也具有对相应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由于“到期时间”的提示在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方可查看,不能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明确告知用户的内容。综上,被告提前结束向原告提供会员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法官说法“一对众”型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会员服务相关内容,有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限缩已承诺用户的合同权利。对于可能影响用户实质权利的条款,平台应当以精准的表达明确服务内容,避免产生歧义,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关键在于“会员期间”条款的效力及理解。平台对于会员到期时间并未精准表述,虽然仅涉及数小时的差异,但是可能影响到所有用户的实质权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对其服务内容进行说明,该内容虽然并非会员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是具有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效果,同时会使其服务的用户产生合理的期待,同样应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被告已在官网会员权益说明中将会员到期时间精准到了时和分。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平台再次在会员订单详情中将会员到期时间进行了修改,变更为最后一日的23时59分59秒。本案的判决敦促平台明晰了会员用户的权利内容,促使平台进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审判团队审判长:张倩审判员:李文超审判员:经雯洁法官助理:柴榕翔书记员:张春雨...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8731.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8731.htm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付费会员该在截止日当天几点过期?】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公司制定的《VIP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会

封面图片

【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发布NFT 平台应尽到审查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发布NFT平台应尽到审查义务】,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微信文章称,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封面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 “AI 文生图” 著作权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封面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中国首例 “AI文生图” 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该案庭审过程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进行全媒体直播,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计算机图像算法工程师黄影元作为节目嘉宾,对AI生成内容涉及的技术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节目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同步直播。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账号该案中,原告李某某利用StableDiffusion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被告刘某某在个人账号上使用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李某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现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账号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李某某是否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刘某某使用图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侵权成立,刘某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原告李某某认为,模型的选择、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的输入、生成参数的设置均可以体现出其独创性智力劳动,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被告刘某某未获得原告李某某的许可,截去了李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某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李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被告刘某某辩称,其所发布主要文章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涉案图片是其通过网络检索获取的,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使用时也不确定李某某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预计审理结果将在近段时间公布。...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80069.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80069.htm

封面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封面图片

视频平台会员提前半小时到期,法院判令期限涵盖该日全部时间

视频平台会员提前半小时到期,法院判令期限涵盖该日全部时间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付款开通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2021年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该会员权益时,被告知其会员权益已到期终止,无法使用。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会员服务结束的时间应为2021年7月9日20时46分48秒还是该日24时。没透露是哪家视频平台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