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抖音是“妓女从良”被判侵害了运营方名誉权。应该说一直是妓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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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同事 被判侵犯名誉权

微信群内辱骂同事被判侵犯名誉权“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荣慧表示,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信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自觉规范网络言行。王某是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他怀疑黄某泄露了自己的行程信息。几天后的公司例会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王某公开称自己被跟踪并推测是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行程,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随后他还要求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当场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后被送往医院。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法院审理查明,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因不堪其扰,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深受打击的黄某一度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干扰,遂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两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社会,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荣慧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治日报记者张雪泓)...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848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8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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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抖音引官司微博“大V”姜汝祥被认定侵害名誉权微博“大V”姜汝祥因针对短视频平台抖音发布的评论中提到“妓女从良”等词汇被起诉。据报,法院认定姜汝祥侵害名誉权,并判令他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据财新网报道,姜汝祥2020年8月左右在微博上发布了多条贴文,并在其中对抖音及其运营团队进行了评论,包括“不要忘了,内涵段子与抖音是同一个老板同一团队干出来的,妓女从良没什么问题。但张一鸣先生,你们别装成道德典范行不?”、“为什么抖音与头条的算法是在制造精神鸦片?让中国未成年人弱智化”、“我揭露抖音短视频,视频内容涉黄并直播卖假壮阳药,他们就公开打击报复,对我直播进行封禁,投诉至今不理!”对此,抖音的运营主体微播公司,在2021年7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姜汝祥及微博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公司。报道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2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姜汝祥在其微博账号连续7日以文字方式向微播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微播公司合理支出2万元人民币(约4000新元)。不过,姜汝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北京四中院今年1月驳回姜汝祥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一结果,姜汝祥向财新网说不能接受。他表示,准备申请再审,并认为自己和微播公司的纠纷不属于“私人恩怨”,相信该案会引发社会对批评大公司的言论方面问题的重视。姜汝祥是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社会学博士,管理学学者,曾在中国央视财经频道《对话》等栏目担任驻场嘉宾,出版有多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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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不愧是VLOG的祖师爷CaseyNeistat嘛……刚拿到VisionPro就带它上街滑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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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婚礼不应该说搞笑,是社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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