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司法解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司法解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分别就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虽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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