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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公告,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为2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为15%,其他日本公司为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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