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30号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你们《关于设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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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公布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公布“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2月28日消息,《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其中提到,商务合作区规划面积约0.88平方公里,以G1503快速路为界,分为两个区块。区块一:东侧区域为先行启动区,东至硕放路、沪通二期铁路西侧,南至美兰路,西至G1503快速路,北至闻居路、黄龙路;区块二:西侧区域,东至G1503快速路,南至祝钦路,西至金闻路,北至闻居路。两个区块通过封闭通道联接。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完成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封闭验收,商务合作区基本功能落地运行。到2028年,实现商务合作区全域封闭运作,完成重点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商务交流、国际展览、国际培训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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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同意《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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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税收政策创新性强将抓紧落地见效在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建设中,在税收制度设计方面将有什么具体安排?对此,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王洪林2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积极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围绕商务合作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财政部聚焦实施货物高效管理和便捷行李物品管理,研究相适应的配套税收政策,商务合作区可在适用综合保税区现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叠加部分货物进口免税政策以及人员便利化措施,涉及免税、保税、退税等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赋予部分境外入区货物免税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入区货物实施保税政策。三是对境内区外入区的部分货物实行退税,对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可按现行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退税。四是区内消费照章征税。五是便利人员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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