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

民航局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填补了国内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监视领域的空白。《要求》将配合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与日前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进一步推动民航产业升级,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打下基础。(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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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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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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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目前公司尚未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

中化岩土:目前公司尚未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中化岩土(002542)6月14日晚间公告,公司于6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公告》。浙江中青于近日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标志着浙江中青正式成为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现进行补充提示。目前公司尚未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后续尚需开拓市场、培养相关经营技术人员,开展正常有收益经营业务尚需相应培育过程,现暂时无法预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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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载荷半吨 峰飞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审定获民航局受理

最大载荷半吨峰飞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审定获民航局受理2022年9月29日,中国民航局正式受理了基地企业、峰飞航空科技V2000CG凯瑞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TC)申请。据介绍,作为全新大型载物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行器,V2000CG凯瑞鸥最大起飞重量为2000公斤,最大载荷达500公斤,采用纯电驱动、无人驾驶,运载能力等同小型直升机。PC版: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oft/1322277.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view/1322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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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使管理政策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要求,优化调整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遥控、遥测、信息传输以及探测、自主避障等可用频率范围,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执照办理要求,并对搭载其他无线电台(站)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明确部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电台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用户使用,促进产业发展。进一步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过程中无线电干扰处理原则、无线电管制、监督检查、遵守其他部门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通过制定过渡政策,保证生产制造企业和用户权益,保障相关上下游产业链的韧性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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