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修订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四大方面调整涉及加减分项

监管拟修订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四大方面调整涉及加减分项据中证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机构反馈以及各证监局与交易所的意见建议,拟进一步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提升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据悉,中证协采纳了相关建议,结合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对风控实效指标、风险处置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近期就本次修改内容征求各券商意见。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中证协修改券商债券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发行定价利率、负向申报质量均为扣分项指标

中证协修改券商债券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发行定价利率、负向申报质量均为扣分项指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封面图片

券商行业重要办法 修订

券商行业重要办法修订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券商下发通知,拟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目前正向行业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聚焦在加分和扣分项的调整,具体包括:增加风控实效指标的扣分层次和扣分力度、删除债券展期作为风险处置的加分标的、增加债券重大诉讼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情形作为风险处置指标的加分标的、调整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各分项的分值与计分方法。

封面图片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封面图片

中证协推新规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相关机制设计

中证协推新规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相关机制设计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相关机制设计。办法通过增设业务管理指标,考察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控制措施情况,督促证券公司有效落实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根据央广网报道,本次修订是在《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注册制下监管理念变化和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趋势,以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导向,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相关机制设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评价项目范围。评价范围明确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纳入注册制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合并、分立)的项目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更加全面地反映证券公司从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际情况。二是突出执业质量要求。提升项目质量权重,新增项目撤否指标,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的主导地位。三是强调业务过程管理。通过增设业务管理指标,考察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控制措施情况,督促证券公司有效落实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四是强化合规约束。对因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直接划为C类,并增加了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扣分情形。五是增强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新增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权重,对于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果的并购重组业务创新事项予以加分,引导证券公司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业务能力。根据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协会每年从项目质量、业务规模、业务管理、合规诚信、业务创新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得分高低,将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划分为A、B、C三类。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的为A类,排名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发布:2022年5月14日11:32AM

封面图片

据中证协发布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

据中证协发布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封面图片

多家券商涉 “证券虚假陈述” 纠纷 券商执业能力亟待加强

多家券商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券商执业能力亟待加强上市券商2023年年报披露已过大半。记者查阅30家A股上市券商已披露的年报后发现,“证券虚假陈述”频频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券商作为关联方,多数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国九条”强调,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业界认为,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券商执业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上海证券报)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