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业务可用相关优先配售权

新规明确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业务可用相关优先配售权中证协拟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征求了行业意见。修订内容显示,另类子公司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的,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的,可以行使因前述业务而衍生的相关优先配售权,并遵守如下规定:一是券商应当按本意见第二条的要求做好业务划分,避免同业竞争,如子公司行使优先配售权,母公司不得同时参与相关申购,避免同业竞争;二是如券商担任承销商的,需做好业务隔离,履行相关程序,防止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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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券商另类子公司可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记者获悉,中证协拟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征求了行业意见。修订内容显示,另类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并遵守两个规定:一是券商应当坚守主责主业,做好业务划分,避免同业竞争;二是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同时从事前述业务,确有必要同时从事的,应当由母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市场区域、客户类型等方面自主统筹制定划分方案,避免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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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另类子、私募子将迎新规符合要求券商可设2家或以上私募基金子中证协拟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征求了行业意见。修订内容显示,券商应审慎设立两类子公司,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首次新设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年,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券商可以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私募基金子公司。据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共84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79家。中证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促进券商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尤其是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末梢失控”,并促进投资业务稳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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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券商投资业务、推动券商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征求了行业意见。据悉,此次修订整合了现有规则口径并加以小幅完善,在适应实践需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的基础上,放管结合,对个别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包括适度增加两类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等。(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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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适用意见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优化并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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