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发布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发布施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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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 —— 现场督导(2024 年修订)》发布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发布施行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针对实践中部分督导对象“带病闯关”,在本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后随意撤销保荐的情况,为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现场督导指引》明确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本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第一,增加“随机抽取”的督导对象确定方式,将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第二,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启动现场督导。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实践中,部分保荐人老问题反复犯、执业质量屡次出问题,个别督导对象存在消极配合等情况。为督促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好核查把关责任,《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并再次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本所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四是提升现场督导透明度。为进一步落实“开门办审核”要求,《现场督导指引》明确本所将通过公布现场督导规则、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现场督导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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