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 3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

上交所: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上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与上位规则保持一致。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上交所:对口碑声誉、上市前突击 “清仓式” 分红等事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明确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撤回申请的相关安排

上交所:对口碑声誉、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撤回申请的相关安排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受理指引》共14条,相比之前增加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对口碑声誉、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人应当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所列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发行人报告期三年内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纳入申报文件范围。二是明确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撤回申请的相关安排。明确本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要求撤回申请或者撤销保荐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文件并说明撤回理由。

封面图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发布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发布施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收起

封面图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 —— 现场督导(2024 年修订)》发布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发布施行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针对实践中部分督导对象“带病闯关”,在本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后随意撤销保荐的情况,为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现场督导指引》明确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本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第一,增加“随机抽取”的督导对象确定方式,将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第二,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启动现场督导。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实践中,部分保荐人老问题反复犯、执业质量屡次出问题,个别督导对象存在消极配合等情况。为督促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好核查把关责任,《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并再次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本所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四是提升现场督导透明度。为进一步落实“开门办审核”要求,《现场督导指引》明确本所将通过公布现场督导规则、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现场督导工作透明度。

封面图片

上交所内部文件重申:保荐机构对再次申报 IPO 要针对性核查三大事项

上交所内部文件重申:保荐机构对再次申报IPO要针对性核查三大事项最新一期《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在问题解答中,上交所对保荐机构明确,发行人再次申报IPO时,应当对前次申报被否或撤回的具体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等三大事项进行针对性核查,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充分说明。在IPO实践过程中,二次申请上市的项目并不少见。上述核查的三大事项,均是常见且重点关注的问题。(澎湃新闻)

封面图片

上交所通报 1-2 月处罚 涉 2 家保荐机构

上交所通报1-2月处罚涉2家保荐机构上交所近日下发了《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2期(总第21期)》,内容显示,2024年1-2月,上交所所针对2家IPO申报项目中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纪律处分3次(通报批评),监管措施4次(监管谈话1次、监管警示2次、口头警示1次),涉及1家发行人、2家保荐机构、1家会计师事务所及9名相关签字人员。(澎湃新闻)

封面图片

上交所: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