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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6日发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办法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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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主要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具体要求。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等管理措施要求。三是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提出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四是对评估遵照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确定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实施作出规范性要求。此外,对其他评估情形、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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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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