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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配套指引公布定稿,自3月31日起实施。相比征求意见稿,将禁止上市的情形中“董监高三年内受严重行政处罚或现正被立案侦查调查”改为“企业涉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正被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将“股权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有重大权属纠纷”改为“控股者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办法实施后,已在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已在境外完成审批并在9月底前完成发行上市的企业都视为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涉及再融资等事项时再备案。其他企业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2月1日起公示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也于2月17日公布定稿,。()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案例:近期,某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境外转板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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