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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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征求意见:聚焦程序化交易风险防控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聚焦程序化交易风险防控,明确本所在异常交易监控、技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本所可对程序化交易合规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规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压实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建立报告核查机制,协同本所做好交易行为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情形,在报告内容、交易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报告内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要求会员从严管理等,重点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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