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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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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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上交所修订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交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实施办法》合计修订6条,主要是修改沪股通、港股通ETF范围。一是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调整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二是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调整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三是修改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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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明确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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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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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交所发布,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针对量化交易的专门报告制度和相应监管安排,于2023年10月9日正式实施。下一步,上交所将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把维护公平性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趋利避害,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包括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安排;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完善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强化期现货联动监管。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完善与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的交易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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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债券借贷业务交易经手费、质押券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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