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同意进入已分居的妻子住所 中院裁定侵犯住所罪罪名成立
丈夫未经同意进入已分居的妻子住所中院裁定侵犯住所罪罪名成立#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甲与乙于2009年1月22日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搬入氹仔一个单位作为家庭共同居所,该单位登记于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下。其后,二人关系破裂,甲于2013年10月3日离开上述家庭居所,只留下乙在上述单位居住,自此开始甲与乙再无同吃、同住及同睡的关系。2014年5月12日,甲使用锁匙进入上述单位,将乙在单位内的个人物品迁出及更换了单位门锁。检察院对甲提起控诉。经过庭审后...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DcnCx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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