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婚姻关系于港澳两地登记 中院裁定注销重复的婚姻登记
同一婚姻关系于港澳两地登记中院裁定注销重复的婚姻登记#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甲与乙于1991年9月17日在香港婚姻注册处注册结婚,又于1991年12月16日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缔结婚姻并作出登记。其后,在2010年2月2日香港特区区域法院宣告解除甲与乙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关系,该裁决于同年5月19日转为确定。2014年1月23日澳门中级法院确认上述香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年2月23日,甲向民事登记局提出注销甲与乙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的婚姻登记之请求...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IP3RJ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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