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法律草案#行政会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法律草案,建议送立法会以紧急程序审议。猴痘是一种由猴痘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该病毒与天花病毒同属正痘病毒科,也可以通过外伤、体液、呼吸道飞沫和污染物质的密切接触而在人与人之间传播。...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GOL7H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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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附件》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附件》行政法规草案#行政会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附件》行政法规草案。世界各地陆续出现人类感染猴痘病毒的确诊个案,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猴痘疫情列作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GaMR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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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疫情报告

中国拟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疫情报告中国拟修订传染病防治法,草案提出改进疫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报道,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星期五(10月20日)提请14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针对主要修订内容,草案明确,拟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草案规定,对及时发现并依法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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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冠病条例明年退场 拟下月前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台冠病条例明年退场拟下月前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随着台湾逐渐走出冠病疫情阴影,台湾卫生福利部计划赶在下个月前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为了因应冠病疫情,台湾订定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但这项条例将在明年6月退场,为此卫福部必须要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台湾卫福部长薛瑞元星期三(12月7日)早上出席立法院卫环委员会预算审查前受访时说,修法将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要针对要在明年6月退场的特别条例结束后的衔接、以及一些没争议的条文先尽快送出。薛瑞元说,第一阶段会尽快处理,希望最慢在明年1月送进行政院,且预告期会缩短,这部分还在讨论过程中。但“第二阶段则要从长计议”,其它更多讨论的条文也会放在第二阶段。发布:2022年12月7日12:1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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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被控目前有28宗#疫情记者会快讯治安警察局表示,当局一直有公布疫情期间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检控数字,之前公布的数字是27宗。最新增加1宗至28宗,涉及1名年约50岁女子。警员于昨天下午2时40分左右巡经卢九街时,发现该名女子没有佩戴口罩,故对其作出刑事检举,案件将会移送检察院侦办。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GSWgq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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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于医观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案件的跟进情况#疫情记者会快讯治安警察局表示,关于早前有8名人士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期间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有关人士在完成医学观察后已被移交检察院侦办,当中4名外雇由于涉嫌违反本地法律,目前已进入废止雇佣身份逗留许可的程序。警方提醒所有人士在接受医学观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防疫措施。...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GOp5B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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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男子妨害传染病防治 被判三年】

#违法犯罪#青海#Qinghai【青海一男子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三年】13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马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冶某某某夫妇及被告人冶某某长期在上海市经营拉面馆。2022年3月30日,三被告人违反上海地区防疫控制措施,携马某夫妇的两个女儿驾车返往西宁。4月1日抵宁后,三被告人违反西宁地区防疫预防控制措施,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擅自离家外出购物,前往某餐馆聚餐,又至马某父母家中与亲友聚会。后向社区报备时,隐瞒在沪、在青旅居史及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密切接触史。次日,马某等五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均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引发疫情传播,致124人感染(其中重型病例2人、普通型2人、轻型55人、无症状65人),现已全部治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在西宁市传播,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其三人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意见和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依法当庭宣判。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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