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人暴动罪成分别判囚四年至五年三个月
香港12人暴动罪成分别判囚四年至五年三个月香港12人被控2019年在政府总部外参与暴动,分别被判入狱四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法官指被告肆无忌惮,挑战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判刑必须具有阻吓性。据香港星岛日报网报道,2019年9月29日有网民发起“全球反极权游行”,之后有大批示威者在香港金钟及政总一带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并有近百人被捕,分成多案起诉。其中12人被控参与暴动罪,10人在审前认罪,其余两人受审后被裁定罪成。12名被告星期六(3月25日)在香港区域法院被判入狱48个月至63个月。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郑纪航判刑时批评,本案至少有500名暴动者参与,被告们携带雨伞、呼吸过滤器、防火手套等装备,可见早有计划,有一定组织及训练。案发时,被告将汽油弹投掷到政总范围内、放火烧水马、投掷硬物击碎政总玻璃等,即使警方喷射蓝色水剂及释发催泪弹仍不肯散去,并向警方恶意挑衅,行为甚为严重。裁判官指出,政总是政府运作的核心,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目无法纪,肆无忌惮作出违法行为,挑战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破坏前人辛苦建立的法治基石。法庭认为,被告求情时虽然指他们的暴动参与程度低,但所有被告均身携各种装备,不只是凭身处在暴动现场壮大声势,参与程度不算是最低,如果说他们没有参与破坏,是脱离现实及自欺欺人,有需要以儆效尤,因此以监禁五年四个月为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