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同意以本地修例处理香港法院法律代表事宜#港闻大律师公会发声明指,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香港法院法律代表的事,稍后会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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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

大律师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解释。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释法表明行政长官和国安委获赋权在有需要时因应特定情况,于香港司法管辖范围内落实执行国安法,认为有关权力的行使对被告获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审讯和审讯公正的观感至为重要,是香港法治和司法公正屡获认可的基石。声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条和第5条,确保被告在刑事案件获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国安法案件中亦同样获保障,有关条文必须与其他国安法条文和香港法律一并理解和应用。公会期望行政长官和国安委行使权力时,促进公众对基本法载有关于法治、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令国安法继续在一国两制下独有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声明提到,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将会就有关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建议提出意见;又强调公会确信香港的法院会一如以往履行职责,按照基本法的原则行使独立司法权审理国安法案件。2022-12-312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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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师公会修订大律师行为守则

港大律师公会修订大律师行为守则香港大律师公会星期二(8月2日)向全体会员发出通函,决定修订大律师行为守则,以便会员在香港以外地区包括大湾区执业,当中增订4条、修订9条守则,同日生效。此次新增条文涉及解释“GBA资格”、“非香港执业”等字义,另要求会员在有当地注册律师、注册外地律师等加入其合作组织时,尽早寻求公会许可,公会可以施加条件或拒绝。根据《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大律师公会此次新增条文包括第2.2条(wa)款“‘GBA资格’指大律师持有广东省司法厅发出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之资格”;第2.2条(aca)款“‘非香港执业’是指提供建议或在大律师合资格的另一法律制度管辖下起草文件,或在其宪法和程序受该法律制度管辖的法庭,及大律师合资格在联邦宪法的一个州或省,包括所有其他州或省的法律以及该宪法的联邦法律的法庭出庭;和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大律师凭借并依据其GBA资格提供法律服务。上文未涵盖的任何其他专业活动均应被视为香港执业,除非事先大律师公会获豁免裁定该专业活动可被视为非香港执业”;第6.2.1条“为免生疑问,并就上文第6.2段而言,大律师不会因为对方当事人是或曾经是其因非香港执业而与之建立关系的组织的客户这事实下,接受指示就其在香港执业而对某方采取行动而产生专业尴尬。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出现专业尴尬,将取决于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大律师是否已经或将要从该方就其在非香港执业的业务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及/或该大律师是否曾就其在非香港执业的事宜与该当事人打交道”;第13.1条(ea)款“不论在香港境内外,接受指示就其非香港执业提供法律服务”。此次修订条文涉及第13.1条(f)款中增加“如果任何香港认可的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或在香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外地律师或任何其他专业的会员在执业会员与该组织建立关系后加入该组织,执业会员应尽早寻求大律师公会的许可,如该许可被拒绝,则应终止与该组织的关系。大律师公会可就授予上述许可施加条件”;...发布:2022年8月3日5: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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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反修例运动 #612人道支援基金 #大律师公会

1828#反修例运动#612人道支援基金#大律师公会为反修例运动被捕者提供法律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基金信托人早前被警方国安处拘捕,警方表示有律师和大律师涉嫌专业失当,已向大律师公会投诉。报导全文:https://m.mingpao.com/ins/港闻/article/20220705/s00001/1657016912285/约35名大律师曾收612基金支票接大律师公会信件要求解释-据悉公会主席杜淦堃亲处理#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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