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
大律师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解释。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释法表明行政长官和国安委获赋权在有需要时因应特定情况,于香港司法管辖范围内落实执行国安法,认为有关权力的行使对被告获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审讯和审讯公正的观感至为重要,是香港法治和司法公正屡获认可的基石。声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条和第5条,确保被告在刑事案件获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国安法案件中亦同样获保障,有关条文必须与其他国安法条文和香港法律一并理解和应用。公会期望行政长官和国安委行使权力时,促进公众对基本法载有关于法治、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令国安法继续在一国两制下独有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声明提到,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处理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将会就有关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建议提出意见;又强调公会确信香港的法院会一如以往履行职责,按照基本法的原则行使独立司法权审理国安法案件。2022-12-312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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