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覆核被拒 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
黎智英覆核被拒判词指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决定无越权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wen抗辩的决定,又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等。高等法院今早颁下裁决,驳回两宗案件的司法覆核申请。就黎智英一方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Owen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以及入境处拒绝Tim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判词指,根据《国安法》第14条,特区法院对国安委的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必须拒绝有关许可申请。判词指,黎智英一方提出,普通法下的越权原则是完全错误,在《国安法》下,起步点完全不同。对于国安委的工作,法院不获赋予任何司法管辖权,无论如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均没有超越《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判词亦指,黎智英一方提出,假如国安委不受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覆核,便没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国安委工作的讲法,是不能接受;申请方举出若干非常极端但脱离现实的例子,例如若没有法院的牵制,国安委便可能滥用权力,这些只属凭空想像、危言耸听的评论。申请方质疑中央政府对国安委的监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没有根据及无理,同样必须否定。法院因此裁定,针对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而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显然完全无可争辩之处,因此驳回许可申请。至于是否可以聘用TimOwen抗辩,取决于人大释法、国安委的决定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由于有关司法覆核申请已被拒绝,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批准聘用TimOwen的决定之原诉传票,只成为学术讨论。2023-05-191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