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谴责美国国会议员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港闻大律师公会发声明对上周有美国国会议员致函总统拜登,要求制裁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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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释法不会破坏司法独立亦无常态化

大律师公会:释法不会破坏司法独立亦无常态化行政长官李家超已按《香港国安法》向中央提交报告,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以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回应事件说,国安法第65条明确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有解释权,但行使解释权时,无可避免会引起对香港法制的讨论和批评。他认为国安法是相对较新订立的法例,如国安法条文尚有不明确之处,将来可以由香港法庭厘清,行使释法权时应当审慎。但他强调今次是用现有机制去处理,见不到与司法独立有很大关系,亦不认为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杜淦堃又说,今次将会是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第一次释法,与以往有明显不同,实质上如何解释,现阶段不能揣测,他明白大家会有担心或者疑虑,但希望社会留意释法内容及实践,再去评论对香港的影响。他不认为释法已常态化,明白社会对事件有很多关注和讨论,但有关情况都不是经常发生。被问到如果人大释法,会否对保障被告聘用大律师的自由和权利有衡突,杜淦堃说香港有足够人才,大律师公会亦有足够成员处理国安法案件。2022-11-2911:0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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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师公会相信林定国能捍卫法治及司法独立中国国务院昨天(19日)任命第六届特区政府新班子,前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林定国获委任为律政司司长。香港大律师公会对此表示欢迎,并对他捍卫法治及司法独立充满信心。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大律师公会今天(20日)发声明,欢迎中国中央政府委任林定国为律政司司长。声明说,林定国在2017年出任公会主席,并在过去多年屡获委任为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公会对他捍卫法治及司法独立充满信心。公会期待与他一同推广香港成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及就香港的法治及司法事宜紧密合作。林定国现年54岁,加入下一届政府前是私人执业资深大律师,专注于一般民商事诉讼,并已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他曾任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2014年至2017年)及主席(2017年至2018年)。他自2015年起不定期出任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并获聘请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定国曾任多项公职,包括消费者委员会主席、行政上诉委员会主席、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和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委员。发布:2022年6月20日12:0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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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师公会修订大律师行为守则香港大律师公会星期二(8月2日)向全体会员发出通函,决定修订大律师行为守则,以便会员在香港以外地区包括大湾区执业,当中增订4条、修订9条守则,同日生效。此次新增条文涉及解释“GBA资格”、“非香港执业”等字义,另要求会员在有当地注册律师、注册外地律师等加入其合作组织时,尽早寻求公会许可,公会可以施加条件或拒绝。根据《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大律师公会此次新增条文包括第2.2条(wa)款“‘GBA资格’指大律师持有广东省司法厅发出的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之资格”;第2.2条(aca)款“‘非香港执业’是指提供建议或在大律师合资格的另一法律制度管辖下起草文件,或在其宪法和程序受该法律制度管辖的法庭,及大律师合资格在联邦宪法的一个州或省,包括所有其他州或省的法律以及该宪法的联邦法律的法庭出庭;和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大律师凭借并依据其GBA资格提供法律服务。上文未涵盖的任何其他专业活动均应被视为香港执业,除非事先大律师公会获豁免裁定该专业活动可被视为非香港执业”;第6.2.1条“为免生疑问,并就上文第6.2段而言,大律师不会因为对方当事人是或曾经是其因非香港执业而与之建立关系的组织的客户这事实下,接受指示就其在香港执业而对某方采取行动而产生专业尴尬。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出现专业尴尬,将取决于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大律师是否已经或将要从该方就其在非香港执业的业务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及/或该大律师是否曾就其在非香港执业的事宜与该当事人打交道”;第13.1条(ea)款“不论在香港境内外,接受指示就其非香港执业提供法律服务”。此次修订条文涉及第13.1条(f)款中增加“如果任何香港认可的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或在香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外地律师或任何其他专业的会员在执业会员与该组织建立关系后加入该组织,执业会员应尽早寻求大律师公会的许可,如该许可被拒绝,则应终止与该组织的关系。大律师公会可就授予上述许可施加条件”;...发布:2022年8月3日5: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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