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指推断7人在游行前线等同组织游行非合适证据
判词指推断7人在游行前线等同组织游行非合适证据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分别判囚8至18个月,他们就定罪及刑期上诉。上诉庭法官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全部获撤销控罪,至于「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则遭驳回,维持原判;其中4人获分别减刑3至6个月不等。判词指出,推断7人出现在游行前线,就等同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游行,是不现实或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参与组织游行。至于「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的结果是「显而易见」,没有一个上诉申请人能够有效地对质。法官称,上诉人必定知道有关游行是未经授权,因此认为他们是有认知地参与未经授权的活动。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决,但驳回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由于其中一项控罪获撤控,黎智英因此获减刑3个月,刑期由原来12个月改为9个月;李卓人减刑6个月,刑期由12个月改为6个月;梁国雄亦获减刑6个月,即由18个月减至12个月刑期,何秀兰就减刑3个月,由8个月减至5个月。至于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原本分别判刑11至12个月、缓刑2年。2023-08-141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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