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名人士,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早上开庭处理,驳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表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定义,又表示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游行,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这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终审庭又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最终驳回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以及缓刑不等。他们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遭上诉庭拒绝批出许可,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至于7名被告涉及的「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则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2024-02-23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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