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建议新增「叛乱」罪 处理属一个中国内严重内乱行为
23条立法建议新增「叛乱」罪处理属一个中国内严重内乱行为《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叛乱」罪,以处理属于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行为。当局亦提出,完善《刑事罪行条例》中与煽动相关罪行,遏止「煽惑叛变」、「煽惑离叛」及「煽动仇恨」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文件建议,以现行「煽惑离叛」罪作为蓝本,调整涵盖范围,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或放弃向香港特区效忠等,即属犯罪。「煽动意图」方面,当局提出,处理煽动引起对国家根本制度、中央与香港特区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等机构的憎恨及离叛行为,亦涵盖意图引起香港与内地居民之间的憎恨或敌意、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本港法律或不服从本港法律发出的命令等。但同时会参考《刑事罪行条例》订明,若有关意图为完善宪制秩序等提出意见,不论透过文字、刊物或作为的方式,不会因此而涉及煽动意图。至于建议新增的「叛乱」罪,文件显示,为处理比一般「暴动」更严重行为,包括意图或罔顾会否危害国家主权或香港特区整体公共安全的在港暴力作为。当局表示,2019年「黑暴」期间发生大规模暴乱,《公安条例》下「暴动」罪的罪名或罚则,均未能充分反映暴乱危害国家安全的本质。当局指出很多国家有订立法律应对类似情况,例如美国亦针对内乱行为订立「叛乱罪」,最高可判监10年,并禁止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在澳洲、加拿大或新加坡干犯类似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2024-01-301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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