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律师会寻求澄清包括煽惑离叛罪「公职人员」定义

23条立法律师会寻求澄清包括煽惑离叛罪「公职人员」定义《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明日结束。律师会提交意见书,寻求澄清包括「煽惑离叛」罪下「公职人员」定义、「窃取国家秘密」罪行元素、「国家秘密」适用范围等,认为若可具体界定并描述「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元素,以免被用作针对政治言论或其他形式意见表达,将会有所帮助。对于咨询文件建议减省部分程序,令国安案件尽快排期。律师会要求政府就减省程序提供更多资讯,建议适当考虑被告在调查期间的权利包括保释权,控方需积极主动管理案件,两者要取得平衡。律师会认为,为了令公众、尤其是商界有更多确定性,需确保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不会不慎落入相关罪行涵盖范围,并建议就部分字眼包括「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政府承办商」及「禁地」厘清定义。2024-02-271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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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林定国称条文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放流料」令社会不安

23条立法林定国称条文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放流料」令社会不安立法会一个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有关《基本法》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多名议员关注条文中有关「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包括「看来」有何客观标准、如何才违法、会否与国家秘密造成混淆等。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条文主要针对公职人员「放流料」,他以一个极端例子作解释,如一名保安部门人员制造假文件,并盖上机密印章,「放流料」表示外国明天会派军攻打香港,令社会不安,在有关情况下就会造成国家安全风险。新民党的叶刘淑仪关注,如果「放料」属真实或对国家安全无造成伤害,是否在该条文下不属违法。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无论真或假都属违法,但如果「放料」的程度达到国家秘密级别,可违反更严重的罪行。林定国表示,有关条文所针对会影响国家安全的「流料」,如果资料属实,可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叶刘淑仪再举例,如果公职人员放一些无伤大雅的「流料」,例如预算案派3万元,令公众空欢喜一场,是否不属违法。邓炳强说,虽然不违反该条文,但会违反其他条文如公务员守则等。2024-03-1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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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草案扩大公职人员定义涵盖平机会 朱敏健︰理所当然

#港闻【Now新闻台】23条草案建议扩大「公职人员」定义,平机会主席朱敏健欢迎有关修订。平机会主席朱敏健:「我们觉得平机会过往结构、人事制度等等,我认为当我们是公职人员亦是理所当然,所以员工都完全理解、完全没有问题的。其实公职人员是个正面的词语,而我觉得我们无论处理投诉或做宣传教育、防止歧视,各项工作其实都是与公众利益有关,所以我觉得定义为公职人员是很合理的。」朱敏健下月中卸任平机会主席,他表示未知谁会接手,但对任内工作感到满意,包括就四条歧视条例作出修订、扩大母乳喂哺、性骚扰、种族歧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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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草案刊宪 提出叛国罪和叛乱罪最高可判囚终身

23条立法草案刊宪提出叛国罪和叛乱罪最高可判囚终身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草案分为九个部分,提出罪行包括叛国;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及其他相关修订等。其中的叛国罪、叛乱罪刑罚最高,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任何中国公民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亦可判囚终身。草案订出国家秘密的定义包括,关乎中国或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的秘密;关乎中国国防建设或中国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中国外交及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等,并订明「指明披露」的涵义,包括要考虑其目的是否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及公众严重威胁等,亦要考虑披露国家秘密所照顾的公众利益,以及是否基于紧急情况。而针对危害国安罪行的被捕人,可延长羁留期,在现有48小时羁留期的基础上,可向法院每次提出申请,延长不超过7日,总羁留期申请延长不超过14日,即最多羁留16日。2024-03-0812: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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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建议新增「叛乱」罪 处理属一个中国内严重内乱行为

23条立法建议新增「叛乱」罪处理属一个中国内严重内乱行为《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叛乱」罪,以处理属于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行为。当局亦提出,完善《刑事罪行条例》中与煽动相关罪行,遏止「煽惑叛变」、「煽惑离叛」及「煽动仇恨」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文件建议,以现行「煽惑离叛」罪作为蓝本,调整涵盖范围,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或放弃向香港特区效忠等,即属犯罪。「煽动意图」方面,当局提出,处理煽动引起对国家根本制度、中央与香港特区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等机构的憎恨及离叛行为,亦涵盖意图引起香港与内地居民之间的憎恨或敌意、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本港法律或不服从本港法律发出的命令等。但同时会参考《刑事罪行条例》订明,若有关意图为完善宪制秩序等提出意见,不论透过文字、刊物或作为的方式,不会因此而涉及煽动意图。至于建议新增的「叛乱」罪,文件显示,为处理比一般「暴动」更严重行为,包括意图或罔顾会否危害国家主权或香港特区整体公共安全的在港暴力作为。当局表示,2019年「黑暴」期间发生大规模暴乱,《公安条例》下「暴动」罪的罪名或罚则,均未能充分反映暴乱危害国家安全的本质。当局指出很多国家有订立法律应对类似情况,例如美国亦针对内乱行为订立「叛乱罪」,最高可判监10年,并禁止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在澳洲、加拿大或新加坡干犯类似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2024-01-301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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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公布23条立法「咨询文件」,23条立法新增了五大类罪行:-叛国-叛乱、煽惑叛变或离叛-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危害国安的破坏活动-境外干预叛国的定义简单直接,包括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协助敌方、鼓动外国武力入侵中国;但值得留意的是,立法会包括「隐匿叛国」。简而言之,就是如果知道有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除非犯罪事宜本身已公开,否则必须尽快报警,「否则即属犯罪」,换言之,叛国罪是有「知情不报」的附带罪行。新增的「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罪类,其中一个重点是如何定义「国家秘密」,咨询文件「建议」的国家秘密涵盖范围可谓兼容并包,基本上任何被指会危害国安的秘密,一旦被披露都可以是「国家秘密」。同一类新增罪行中,亦列明了何谓间谍,以及和针对「境外势力」的罪行,定义非常广范和模糊。最后一个值得留意的,是「境外干预」罪,内容同样千变万化包罗万有,跟据文件,只要配合境外势力用「不当手段」干预「制订或执行政策」、「干预选举」、「影响立法会、法院履行职能」、「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对外关系」,都会违反境外干预罪。#23条#廿三条#叛国罪#境外干预罪#隐匿叛国#窃取国家机密#间谍行为#反驳队#应变反驳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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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建议完善法例包括「保护国家秘密」及防范间谍行为

23条立法建议完善法例包括「保护国家秘密」及防范间谍行为《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文件建议完善现有法例,包括「保护国家秘密」以及防范「间谍」行为的相关罪行。有关「国家秘密」定义方面,文件提到,参考不同国家做法,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敏感资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领域,只要在不当披露后,相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资料,亦可能会被视为「国家秘密」。政府提出「国家秘密」涵盖7类事项,包括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等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或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非法披露」及相关罪行方面,包括非法获取、管有或披露国家秘密都被禁止。政府亦提出完善「间谍活动」罪,针对包括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另外,新增与「间谍」行为相关的罪行,指出任何人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及接受有关组织的利益,极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建议立法针对成为有关组织的成员、向该组织提供实质支援或接受由该组织提供的实质利益。2024-01-3013: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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