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

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4日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就有关「潜逃者」的定义,草案列明定义包括向被捕人发出手令后届满6个月、合理地相信相关人士并非身处特区等。多名议员认为要等待6个月并不合理,其中新民党叶刘淑仪表示,「潜逃者」要符合多项条件,过于硬性,指很多潜逃者离港后已经恶意唱衰香港、参加反中乱港活动,不应再等待6个月。新民党黎栋国表示,届满6个月的条文绝对没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绳绑自己对手」。民建联陈克勤指危害国安的人士,比「杀人放火」更严重,应该缩短6个月的期限,或直接删除条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针对潜逃者有一系列后果,包括取消护照等,有关后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潜逃需要付出代价。他解释有关手令届满6个月的条文,是希望给予潜逃者合理时间,让相关人士考虑是否回港。他在听取多名议员意见后,指会再谨慎检视有关条文。2024-03-11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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