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指明潜逃者条文

23条立法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指明潜逃者条文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5日举行会议,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政府表示,计划修订「潜逃者」的定义,将积极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是指明「潜逃者」的条件。另外,草案提出针对打击潜逃者的措施,包括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撤销特区护照等。有议员关注,海外国家如何会得知有关护照被撤销,政府说,入境处会有机制处理。2024-03-121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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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

23条立法议员关注「潜逃者」定义为发出手令后6个月并不合理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4日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就有关「潜逃者」的定义,草案列明定义包括向被捕人发出手令后届满6个月、合理地相信相关人士并非身处特区等。多名议员认为要等待6个月并不合理,其中新民党叶刘淑仪表示,「潜逃者」要符合多项条件,过于硬性,指很多潜逃者离港后已经恶意唱衰香港、参加反中乱港活动,不应再等待6个月。新民党黎栋国表示,届满6个月的条文绝对没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绳绑自己对手」。民建联陈克勤指危害国安的人士,比「杀人放火」更严重,应该缩短6个月的期限,或直接删除条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针对潜逃者有一系列后果,包括取消护照等,有关后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潜逃需要付出代价。他解释有关手令届满6个月的条文,是希望给予潜逃者合理时间,让相关人士考虑是否回港。他在听取多名议员意见后,指会再谨慎检视有关条文。2024-03-11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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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将修订「有关指明潜逃者措施及限制」

23条立法邓炳强称将修订「有关指明潜逃者措施及限制」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连续第五日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当局听取议员意见及经考量后,会对条文有关指明潜逃者的措施及限制提出修订,认为修改后仍然可以应对及打击潜逃行为,亦可平衡第三者利益。其中有关指明潜逃者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邓炳强说,知道很多议员表示关注,当局会积极考虑删除有关条文。至于有关指明禁止与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措施,邓炳强说,会积极考虑加入条文,订明任何人不得因为与有关人士在成为潜逃者当日之前,所订立的不动产合约,而被视为违反条例。就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者合伙相关禁止的一些措施,邓炳强说,为令条文原意更清晰和令到一些无辜第三者放心,政府会积极考虑修订条文,明确规定如果任何人是根据有关人士成为潜逃者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而成立合资企业或投资行为,将不会因有关作为而违例。邓炳强说,保安局局长可以酌情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考虑采取措施的时机、涉及几多项措施等,而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亦可向局长申请特许,局长会在不会不利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向受影响的人或机构按实际需要批出特许。2024-03-12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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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行动限制令可堵风险 现阶段未考虑电子脚镣

23条立法邓炳强称行动限制令可堵风险现阶段未考虑电子脚镣《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请,对怀疑违反国安罪行的保释人士施加「行动限制令」。当局说,有关条文可针对「踢保者」。有立法会议员关注,当局会否考虑使用电子脚镣等监控保释人士。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考虑到人权状况,现阶段未考虑施加电子脚镣等,相信「行动限制令」可堵塞过去面对的风险。另外,多名议员不满草案对「潜逃者」的定义要符合多项条件,包括法庭向被捕人发出的手令超过6个月等。邓炳强指,是希望给予时间让潜逃人士自动投案。2024-03-11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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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被控危害国安潜逃逾半年人士 当局可禁向其提供资金

23条立法被控危害国安潜逃逾半年人士当局可禁向其提供资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刊宪,列明对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潜逃超过6个月人士,保安局局长可施行多项措施,包括禁止向潜逃人士提供资金、处理其资金等,违者可判监7年。草案提到,如相关人士被界定为潜逃者,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潜逃者处理资产,除非确立自己并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对方是潜逃者,否则不得将不动产租赁予潜逃者,与潜逃者合资企业、合伙亦被禁止,违者可处7年监禁。另外,当局亦可暂时吊销潜逃人士的专业执业资格,暂时罢免其董事职位,以及撤销其特区护照。2024-03-081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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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毋须等六个月 可即时对潜逃者实施禁制

#港闻【Now新闻台】23条草案修正案删去法院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可以对潜逃者实施禁制的条文。修正案指出,应给予保安局局长最大灵活性应对潜逃者,防止潜逃者规避相关措施,因此删去6个月的限期。修正案亦提出,若任何人事前跟潜逃者产生合资企业和不动产等的合约、协定或义务,因潜逃者的户口已被冻结不会因而得益,所以不会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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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

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宪报刊登公告,指明6名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6名潜逃者包括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各人在窜逃英国后仍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分别于去年7月及12月通缉各人。全部6名潜逃者适用的4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另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则适用于个别潜逃者。政府发言人强调,这些无法无天的通缉犯潜藏英国,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并作出危言耸听的言论抹黑诋毁香港特区,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恶行,有需要采取措施强烈打击。警方提醒市民,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不要以身试法。2024-06-120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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