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支联会未向警方提交资料案 邹幸彤等人申请上诉终院被拒

已解散支联会未向警方提交资料案邹幸彤等人申请上诉终院被拒已解散的支联会未有向警方国安处提交资料案,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等3人,向高等法院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被驳回。法官黎婉姫认为,本案没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观点,申请人并无合理争辩,因此驳回相关申请。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于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个半月。3人早前上诉被驳回,之后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2024-04-1716: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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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拒交资料案 邹幸彤等3人提上诉 质疑原审过程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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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煽惑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律政司获终院上诉许可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前年被指撰文,呼吁市民参加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她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判监15个月,去年底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律政司不服上诉裁决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今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接纳上诉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批准上诉许可,聆讯排期在11月22日进行。律政司就终极上诉提出两项法律问题,包括对于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告可否在抗辩时争议警方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的合法性,该禁止令亦由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并确认禁止令;如被告可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辩,法院应采取甚么正确方法考虑有关争议。本案上诉人为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代表;答辩人为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案件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处理。2023-06-0811: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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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2021年煽动六四维园未经批准集会,区院判决罪成监禁15个月,她就此上诉,12月14日获高院原讼庭裁定撤销控罪与刑期。控方表示需时研究判词,拟向终院上诉。高院:邹幸彤当时撰文确系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警方以公卫为由向支联会所申请的集会发禁止令的过程本身严重违反法定尽职要求,因此有关禁止令非法,故违反禁止令并不违法;《公安条例》规定的上诉机制无法适用本案情况,故法院有权审理禁止令的合法性问题。邹幸彤仍需就2020年煽动六四未经批准集会,此外还需为支联会颠覆国家政权案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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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邹幸彤案上诉终院听取完陈词押后裁决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前年涉嫌呼吁市民参加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去年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听完陈词后,押后裁决。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谭耀豪陈词指,案中警方发出禁令有多重保障,警方首先考虑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必要时才会发出禁令,亦设有独立上诉委员会可供上诉,最终禁令适时知会公众,亦可经由司法覆核挑战。他又说,被告邹幸彤只可以司法覆核挑战禁令合法性,不同意于于刑事案件审讯中挑战,否则会令公众以为禁令并非最终决定,削弱警方的机制及即时行动效力,以致影响社会秩序。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邹幸彤陈词,表示邹幸彤理应有权在审讯中质疑禁令合法性,因为如禁令不能成立,则集会便无违法,禁令相称性属合理辩解的一部份。谭耀豪又引述条文重申上诉委员会裁定为最终决定,认为只可以由司法覆核挑战,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出,于刑事审讯中和经司法覆核挑战禁令,有何区别,谭耀豪解释在刑事审讯中以此辩护,无法树立公信力让公众遵守。林文瀚追问是否观感事宜,谭耀豪再次重申立法制订条文时已平衡各方利益,订明属最终决定。2023-11-221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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