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说刑法 | 为什么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正是因为它的好用,所以它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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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对于长期在中国法学界和社会上具有争议的寻衅滋事罪,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朱征夫说,“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而旧罪名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介绍说,“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寻衅滋事罪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中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也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但这些又是构罪的关键要件。他认为,在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使明确了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可能存在不同意见,所以“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朱征夫说,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很容易做扩大解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同样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过低,适用的时候虽有流氓动机作为前提,但“流氓动机”也是模棱两可的主观判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看法,彭逸轩也认为该罪在实际适用时弹性太大,缺乏刚性标准,从此前的流氓罪分离出来之后,是否适用当下社会有待考量。朱征夫还说,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目前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可施加行政处罚,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对于应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朱征夫还认为该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且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发布:2022年3月7日9:2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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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 #月光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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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再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再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中国全国两会将在本周末开幕,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据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观察》官方微博星期二(2月28日)消息,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他指出,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寻衅滋事罪长期在中国法学界和社会上具有争议,去年两会期间,朱征夫也曾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他当时说,“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据公开资料,朱征夫是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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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研报告倡审慎处理信访上访寻衅滋事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司法实践存在寻衅滋事罪泛化倾向,将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该罪名,审慎处理信访、上访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人民法院报》日前刊登调研报告,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5至6月在浙江省和福建省调研。过去10年,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前列,被告绝大部分是年轻人,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追究寻衅滋事罪亦时有发生。报告指,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5个问题,首先是难把握被告主观动机;其次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认识不一;第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第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最后是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为刑事罪处理。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该法律。2023-08-181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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