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校在海南自贸港办学,无须与中国学校合办
境外高校在海南自贸港办学,无须与中国学校合办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举办主体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学学科类别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办学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根据这一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此外,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频道:@TestFligh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