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部分地方法规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政策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部分地方法规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政策改革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相符;已向卫健委、医保局、司法部及31省人大常委会发函,在11月15日前完成对有关不当限制性规定集中清理。西南政法大学梁洪霞教授5月向法工委提起审查建议,指出《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获得上述肯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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