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裁定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演出门票
北京法院裁定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演出门票北京法院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演出门票为由,驳回一名消费者误购一场演出门票的退票诉求。据中国新闻网星期二(11月28日)报道,一名消费者近日以网上误购话剧《寻找企鹅的夜晚》为由要求票务平台退票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依法履约或承担相应后果。判决指出,演出门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消费者在下单前,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了解到该门票所记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前、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对演出信息的认知。因此,消费者以系网络方式购买为由要求大麦退回全部票款,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起源于电商平台规则,继而被推广立法,其本质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后悔权”,即网络消费者在下单时所预想的商品状态与实际交付商品不符时,可申请退货。2023年11月28日8:0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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