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前法官:部分涉疫情案应终止审理

中国最高法前法官:部分涉疫情案应终止审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前刑事法官黄应生说,随着官方公布放宽冠病防疫措施“新十条”,中国防疫政策已经调整。因此,他建议公检法等机关在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上也应当随之调整,“有些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据经济观察网报道,黄应生曾担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他还说,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冠病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黄应生也指出,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向他反馈,他们所在区域的检察院有两起涉疫情案件本拟起诉至法院,目前已退回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现在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只作行政违法处理。他对此强调:“这无疑是一个好的趋势。”2019年年底,冠病疫情开始暴发,中国施行了严格的管控措施。2020年1月20日,中国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冠病纳入《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冠病纳入《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此后,中国多地都有因为违反冠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经济观察网检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此类判决案例共有80件左右。发布:2022年12月20日3:2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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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涉疫罪名嫌疑人被告人应解除羁押中国放松防疫后,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要求办案机关对此前涉嫌违反防疫政策、被羁押的嫌疑人及被告人,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星期六(1月7日)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通知》要求各机关深刻领会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办案。《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冠病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但《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仍要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至于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发布:2023年1月7日7:0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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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宣布明日起冠病疫情从最高甲类下调至乙类(早报讯)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今天宣布,从周一(4月25日)起,当局将冠病的传染病等级从最高的甲类下调至乙类,并将全面推进防疫和医疗体系复常工作。韩联社报道,根据韩国传染病分类,甲类传染病是可能源自生物恐怖袭击、致命率极高或集体感染风险极高的传染病,发现后需立即报告并进行高标准的隔离,包括埃博拉伊波拉(Ebola)、鼠疫、炭疽、中东呼吸综合征及沙斯等。乙类传染病则包括结核、水痘、麻疹、霍乱等,这类传染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并进行隔离。自韩国境内在2020年1月首次发现冠病病例后,就将冠病列为甲类传染病。时隔两年三个月后,韩国将冠病降级至乙类,意味着明日起发现的确诊病例,只需在24小时内报告即可。韩国政府目前将维持现行的隔离等防疫政策,直到5月23日再视疫情形势调整防疫措施。韩国政府也将探讨是否解除室户外戴口罩的措施。发布:2022年4月24日4:4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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