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一审判死缓 非法收受财物2.75亿人民币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一审判死缓非法收受财物2.75亿人民币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因受贿、挪用公款等罪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三(12月28日)对吴华等四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宣布,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万8700新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另外,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16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吴华等四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吴华在2013年至2019年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2.7544亿余元。此外,吴华在2013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万元;2015年至2017年,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法院认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发布:2022年12月28日9:0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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