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岁者销售盲盒

中国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岁者销售盲盒中国官方颁布了有关盲盒行业的通知,当中提到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以及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据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星期四(6月15日)发布的消息,这份名称为《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的通知,已经在6月7日举行的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指引》共有29条,其中提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同时,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也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此外,《指引》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出台《指引》意在引导规范经营者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盲盒经营中的射幸属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盲盒经营属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具体形式复杂多样,虽然《指引》进行了概括定义,但是否属于盲盒,容易存在认知上的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实践予以判断。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指引》具体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制定负面销售清单。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明确信息披露范围。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鼓励建立保底制度。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作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65457.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65457.htm

封面图片

上海规定不得向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上海规定不得向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盲盒经营活动相关指引,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根据澎湃新闻报道,监管局今天就12日发布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举行新闻通气会。《指引》要求,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方式确认监护人同意。 《指引》还规定,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盲盒内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单个盲盒的售价一般不超过200元(人民币,42.3新元)。《指引》明确盲盒抽取规则,盲盒经营者应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以备查。鼓励设定保底机制。发布:2022年1月14日3:02PM

封面图片

司法部:经营者不得实施 “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

司法部: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会上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司法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紧密合作,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

封面图片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其中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七)是否有正当理由。(“市说新语”微信公号)

封面图片

《条例》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

《条例》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条例》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封面图片

中消协:住宿餐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中消协:住宿餐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饭店协会星期三(9月13日)联合发出上述倡议,以防止再次出现五一假期期间个别商家恶意毁约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于并愿意消费,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倡议书指出,经营者应公平、合法、合理定价,充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排除、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倡议书提出,住宿餐饮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毁约或以次充好。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升游客消费体验,确保食品安全。倡议书要求住宿餐饮企业高度关注市场口碑,积极解决消费者正当诉求。各级消协组织要积极受理、依法处置、有效解决各类消费投诉,持续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议书也提醒消费者,遇到恶意毁约等情况时,应积极通过向消协组织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来源:投稿:@ZaiHuaBot频道:@TestFlightCN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