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中公共当局作出的及制作者亲身认知的事实方有完全证明力

公文书中公共当局作出的及制作者亲身认知的事实方有完全证明力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设立,其所营实业包括医疗方面、辅助生殖医学技术、妇产科,在2012年8月23日开设了乙医疗中心。丙是甲公司的股东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乙的技术指导和驻诊所医生。丁于2014年4月偕丈夫戊到乙医疗中心求诊,同年8月在该中心接受人工受精(IUI)并支付疗程费共10,230.00澳门元,但没有受孕。当丁打算尝试第二次IUI时,丙游说丁直接进行IVF辅助生育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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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对财产的不法来源有所认知即满足清洗黑钱罪的主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和乙为某个实施诈骗及清洗黑钱之犯罪集团的成员。甲负责协助及陪同其他成员到澳门开设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以及提取及转移透过实施侵犯财产犯罪所得的款项。甲于2016年5月20日来澳,开设了丙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乙于2016年11月18日应甲的要求,与甲一同由香港来澳开设了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实际上丙公司及丁公司均为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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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制作不实收据助保险索偿 中院裁定伪造文件罪罪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乙、丙、丁为卫生局注册中医师,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为他人制作载有与事实不符的求诊日期及诊金金额的M/7格式职业税收据,从而令该等人士成功使用了相关收据向所属公司申请病假及向保险公司申请医药费索赔。经审理,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乙、丙、丁分别触犯《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甲8项、乙1项、丙6项、丁1项),罪名成立,每项判处他们9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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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既遂且防止行为非因“己意”作出 不构成犯罪中止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3日,甲途经某酒店附近街道时遭人搭讪及表示可借款予其赌博,甲表示有意借款,于是被带往与乙及丙商讨借款条件。甲与乙及丙达成协议,乙及丙借出30,000港元予甲赌博,借款条件是先抽取赌资中的3,000港元作为利息,甲于每一赌局胜出时,须抽取投注额的15%作为利息。其后,乙及丙将27,000港元筹码交给甲作赌博。甲将所借来的款项全部输清,在赌博期间,甲合共被抽取了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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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缺乏证据证明扣押物与不法事实有关不得宣告没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初级法院裁定甲和乙触犯一项经第10/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17/2009号法律第14条第2款及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丁触犯一项经第10/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17/2009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三人分别被判处6年、6年3个月及6年徒刑。 甲、乙及丁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三人上诉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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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应由公司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以公司利益作出行为亦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自2013年8月12日起承租了一铺位。2016年 6月25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载有某银行账户号码、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祈付乙、金额为280,800港元的支票并盖上丙有限公司的印章,以缴付上述铺位2016年4月至6月的租金。甲是丙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唯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在签发上述支票时,清楚知悉上述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存款以供兑现。2016年7月4日,乙指示职员将上述支票兑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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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权利取得人知悉交易有损债权人权益 中院改判债权人争议成立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甲向乙借出多笔款项,为保证甲的权益,乙将其所持的多个物业的权益通过授权书授予甲,其中包括X单位。由于乙未能按承诺还款,甲于2016年12月2日针对乙向初级法院提起了执行程序,要求乙偿还总额16,557,328.52澳门元的欠款。2016年12月13日,乙、丙及丁置业公司订立了楼宇买卖预约合同之合同地位让与合同,乙将X单位的预约买受人地位转让给丙,并取得了丁置业公司的同意。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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