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与前妻维持婚姻关系 对宣告其本人居留许可续期无效不具重要性

虚报与前妻维持婚姻关系 对宣告其本人居留许可续期无效不具重要性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经申请,甲于2006年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该许可惠及其当时的配偶乙和儿子丁。甲于2012年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续期时,向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并获批续期。甲于2014年再次向贸易投资促进局提交仍维持婚姻关系的声明,及后于同年递交了2011年其与配偶已在内地离婚的相关判决。基此,初级法院判处甲和其前配偶乙各触犯一项“伪造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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