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 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数据

上海自贸区: 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数据 #两岸国际 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总体方案,提出80条措施,包括在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12/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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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上海: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来源: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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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放宽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二(10月17日)发布新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文件,《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七章204条。自11月10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内容上,《办法》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相比之下,《办法》适度提高了上述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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