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终于有人公开控告中储粮!

: 【突发】终于有人公开控告中储粮! 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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