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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就油罐车混装向公安部报案#:请求立案追究中储粮等刑责】#法律人士请求立案追究中储粮等刑责# 近日,中储粮等公司被曝出“同一辆油罐车既载煤制油,又载食用油”的混装运输行为,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称这种混装且不进行清洗的操作,已成为罐车运输行业内的潜规则。 7月9日,山东法律人士刘书庆向公安部正式邮寄了2000多字的报案书,要求对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报案:请求立案追究中储粮等刑责 via 捉谣记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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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 回应 罐车 运输 油罐混用 『除了煤制油,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普通货罐车都可以运输。』 看完之后的第一感受是新京报那位记者危险了。 我本来以为只装煤制油。这下牛逼了,各种短期内不会有问题,长期有着充分致癌潜力的好东东汇聚一堂,总有一款适合你: 工业废水和废机油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和重金属:铅、镉、汞(肝癌、肾癌) 有机污染物如苯苯一家(苯、甲苯、二甲苯):血癌如果只是煤制油,这方面倒还不那么要紧。 多环芳烃,上次已经讲过,皮肤癌、膀胱癌。 塑化剂(譬如邻苯二甲酸酯类)内分泌干扰效应,长期摄入增加乳腺癌、卵巢癌、睾丸癌。 减水剂中成分如甲醛类,血癌。 食用油是一种脂溶性物质,容易高效率吸附和溶解其他化学物质。吃下去之后,一些部分特别是重金属容易累积在人类体内,导致长期问题,不仅致癌、对神经系统也有摧残潜力。 这样的情况下,别说不清洗直接装吃的油,就算经过清洗,如果不是极其彻底的清洗,有害物质依然极其容易残留、几乎肯定会导致食用油的污染,而各种毒物反复交叉污染之后,情况只会愈发复杂和严重。 最重要的是,癌症发病那一天,你根本想不到原因,就算知道也几乎没有追责的可能。 也是服气。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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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终于有人公开控告中储粮! 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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