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

保安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6名潜逃者指明施行针对措施 ​保安局局长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宪报刊登公告,指明6名潜逃英国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   6名潜逃者包括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各人在窜逃英国后仍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分别于去年7月及12月通缉各人。   全部6名潜逃者适用的4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另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则适用于个别潜逃者。   政府发言人强调,这些无法无天的通缉犯潜藏英国,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并作出危言耸听的言论抹黑诋毁香港特区,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恶行,有需要采取措施强烈打击。   警方提醒市民,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7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不要以身试法。 2024-06-12 0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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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展开公众咨询,至2月28日止。 基本法第23条“七个禁止”中,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二罪已由中央《国安法》处理,其余五罪将由本法处理。 将“煽惑离叛”的对象扩大至所有香港公职和中央驻港机构人员,不再仅限于警员。 新增关于国家秘密相关罪名,不再限于《官方机密条例》所定义的防务外交等方面。 向公众发布明知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且勾结境外势力、罔顾或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则视为间谍活动。 新增“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干预政治”罪名。干预包括影响施政决策、选举、立法司法、损害中央特区间关系,不当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人名誉受损、精神受压等。 对于与境外政治团体有联系的政治团体,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查禁的境内外团体,授权保安局禁止其在港活动,相应禁止港人向其捐款或做其他赞助。具体法律技术,拟参照其他普通法国家为反恐设置的机制。 此外,还考虑进一步增加执法部门对国安案件被捕人在羁押或保释期间所可采取的限制措施;研究适当简化国安案件诉讼程序,以在必要时加快排期。 (港府新闻公报,公众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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