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控方首称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官质疑不公

#初选47人案 控方首称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官质疑不公 踏入审讯第59天,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包括该原则是否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控方表示,区诺轩和戴耀廷于2020年1月的饭局已达成串谋协议,有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的「共同目的」,而被告当时同意滥用立法会议员职权,或涉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认为共谋者于《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可用来指证被告干犯本案控罪。惟法官质疑,饭局上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区诺轩亦称与戴耀廷目的不同;又指控方已处理本案两年半,但开审50多天才首称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或早已违法,质疑对被告造成不公。 控方亦援引一宗1950年的美国上诉法院案例,指控罪生效前的言行可纳为「共谋者原则」下的证据,但同意是控方能找到的唯一案例,遭法官质疑案例不适用于本案。辩方则批评,控方于法律争议阶段才突提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指控是「不公平至极」,又强调《国安法》生效前讨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任何罪行,故共谋者原则不可能适用。 ▌第十五周审讯整理 控方传毕证人 押5.29处理「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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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谋者加入串谋日期 辩方指被告未料《国安法》前言行违法造成不公 16人不认罪,踏入审讯第60天,续处理「共谋者原则」的法律争议。法官陈庆伟今表示,被告何时加入串谋属重要,惟控方没有说明,要求控方明天提交各被告及共谋者加入串谋日期的列表。控方在法官追问下,指若法庭不同意本案于2020年1月饭局已形成串谋,下个形成串谋的日期为3月25日公民党记者会,惟法官质疑该记者会与戴耀廷和区诺轩无关,亦指似乎无证据前民主动力总干事黎敬辉为共谋者。 对控方指被告或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辩方质疑不能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类比,而被告《国安法》生效前未必能预料当时言行或违法,控方以此指证被告构成不公;又指控方引用的美国案例与共谋者原则无关,对本案无约束力。法官多番追问,该案例有否提及控罪生效前已形成串谋协议,并指若然如此便需慎交朋友,否则朋友日后犯事,即使以往交往多清白,也可能成为犯罪言行。控方最终承认案例没有如此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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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第十六周审讯整理 「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进入审讯第十六周。控辩双方上周就能否引用「共谋者原则」举证作法律争议,最终法官裁定「共谋者原则」只适用于2020年7月1日《国安法》生效后的共谋者言行,而《国安法》前的言行只能以「非传闻证据」的用途呈堂,换言之控方不能依赖相关言行所述为事实,作为被告参与本案串谋的证据。法官亦强调现时只处理呈堂性的问题,但就证据比重未下决定。   翻查资料,控方开案陈词从没提及「共谋者原则」,该原则是于开审初期由法官提出,称相信控方会依赖。控方其后确认会引用此原则,并在辩方要求下提交相关证据列表,继而于审讯中途陆续指未有被捕和被起诉的前观塘区议会主席蔡泽鸿、前民主动力总干事黎敬辉及前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3人,同为本案「共谋者」。   究竟「共谋者原则」是什么?控方为何引用此原则举证?辩方反对的理由又是什么?法官的裁定又意味什么?《独媒》为读者整理此法律争议的来龙去脉,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此外,控方案情上周完结,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4人拟要求法庭裁定本案表证不成立,被告毋须答辩,案件周四(8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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