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角过路不在黄线上是否违法?运输署:按照法例

None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运输署拟沙田及尖沙咀设对角行人过路处#港闻 运输署计划在沙田及尖沙咀试行对角行人过路处,方便市民打斜过马路。立法会议员刘国勋期望

封面图片

是否扩展对角过路需观察6至9个月 有团体指「嘥时间」

封面图片

#法庭报导1⃣前铿锵集编导蔡玉玲申上诉至终院 将争议运输署是否有权拒绝查册申请

#法庭报导 1⃣前铿锵集编导蔡玉玲申上诉至终院 将争议运输署是否有权拒绝查册申请 法官李运腾批准把以下问题交予终审法院处理:「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4(2)条,运输署长是否有权基于申请查册目的与「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不相关,而拒绝提供「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李官指上述议题具重大及广泛的重要性,同时对新闻界以及抱持不同目的而查册的人,包括追讨债务的人,均有重要性。李官又指,虽然他在判决中已裁定运输署长不是强制性地必须提供资料予所有查册者,但考虑立法原意、条文上文下理,条文中的「须」是否具强制性,属有合理可争辩空间,条例文字「并非表面咁简单」,因此认为适合把此法律议题交予终审法院处理。 2⃣【理大围城】涉渠口爬出 控方申加控郑锦满暴动罪 辩方斥「输打赢要」 第11日续审,控方已传召所有证人,暂委法官郑念慈尚未裁定表面证供是否成立,惟控方在此阶段申请加控郑锦满一项暴动罪,遭辩方批评控方做法「非常不公」,情况如「你漏招,我埋单」,直斥「唔能够输打赢要」、「prosecution(检控)唔系 persecution(迫害)」。辩方又指,郑锦满是否从理大逃离仍存疑。郑官表示需时考虑,遂押后至11月22日,届时将决定是否批准新增控罪。 3⃣工程师涉藏索带镭射笔 控方指无致电上司向警解释物品用途 辩方反驳有违无罪推定 警方曾查问被告涉案物品用途,但被告没有回答因而拘捕。控方指被告当时可致电上司,向警员解释镭射笔是工作用途,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认为被告在庭上的辩解为事隔多年后才想出来的。辩方反驳,若要被告证明自己是无辜,会违反普通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并非现今香港法律所容许。案件将于11月24日裁决。 4⃣车cam揭商量破坏轻铁站 3男囚年半遭驳回上诉 官:若指警方凭空作剧本是匪夷所思 法官今颁下判词,上诉方质疑警方曾窜改「车cam」录音,但上诉庭认为,要指警方凭空想出一个所谓剧本,并配上对话,是完全匪夷所思。另外上诉庭认为判囚一年半是绝不为过,甚至可能偏轻。 5⃣自闭少年八度致电法官及其妻 上月认藐视法庭罪 控方今撤销「不断打电话」罪 6⃣前屯门区议员涉选举舞弊及企图欺诈 押后12.30再讯

封面图片

#港闻【Now新闻台】运输署说,年中会在尖沙咀加拿分道与加连威老道交界,试行第二个对角行人过路处。

#港闻 【Now新闻台】运输署说,年中会在尖沙咀加拿分道与加连威老道交界,试行第二个对角行人过路处。 署方提交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的文件称,初步观察,今年1月尾启用位于沙田沙角街的对角行人过路处,可让行人节省约14秒过路时间,同时维持路口的车辆通行能力;署方会微调尖沙咀加拿分道与加连威老道对角行人过路处试点的设计,预计年中开展试验。

封面图片

传媒车牌查册列入「例外情况」 由运输署长决定是否符合「重大公众利益」相关报导:▌蔡玉玲终极上诉得直 终院裁运输署有权问查册理由

封面图片

前铿锵集编导蔡玉玲申上诉至终院 将争议运输署是否有权拒绝查册申请相关报导:▌《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上诉驳回 法官指运输署长无权责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