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 曾钰成:「煽动意图」条文中文版有改进空间 非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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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会前主席: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

港立会前主席: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 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星期二(3月12日)在《明报》撰文评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认为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 在条例草案下的境外干预罪方面,对于构成罪行的元素,即“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以及“作出该项作为时,使用不当手段”,曾钰成认为,对于什么是“带来干预效果”、什么是“境外势力”和“配合境外势力”、什么是“使用不当手段”,条例草案都有详细的定义。 他也写道,有的人讨论这项罪行时,关注到“境外势力”的定义,似乎认为当一个外国或国际组织被界定为“境外势力”,便要“生人勿近”了,所以质疑“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及地方当局、境外的政党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范围会否划得太宽。 曾钰成说:“其实,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只有当配合境外势力、使用失实陈述或者暴力等不当手段,意图对中央或特区政府带来草案订明的干预效果,才会犯罪。” 他认为,条例草案有条文说明“勾结境外势力”的涵义,但光有勾结境外势力的行为,如某人参加某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其实并不构成犯罪。“勾结境外势力,只是条例草案下某些罪行的其中一个行为元素,或者是导致提高罚则的条件;罪行的其他元素必须同时存在,勾结境外势力的人才会犯罪(不过,‘勾结’通常都是做坏事;人们觉得‘勾结境外势力’就是犯罪,也很难怪)。” 曾钰成也说,考虑到当今地缘政治中香港所处的实际环境,特别是在以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中境外势力扮演的角色,条例草案订立的与境外势力有关的罪行和罚则,是恰当和必要的。 香港政府全速推进《基本法》第23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在上星期五(8日)刊宪,《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目前展开逐条条文审议工作。 2024年3月12日 7: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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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 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禁止以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达到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涵盖一些正常活动,例如本港大学联同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政府视为错误不实,并危害到公众安全,或可构成勾结境外进行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亦包涵关键失实陈述,即是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另外,亦要视乎最终是否达到干预效果,例如是否会影响到立法会选举等,他不认为有关学者所举的例子,会触犯相关法例。林定国表示,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如果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 2024-02-03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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