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7 #反送中抗争 #区域法院 #更换法官 #郭伟健 #情操高尚

2057 #反送中抗争 #区域法院 #更换法官 #郭伟健 #情操高尚 的士司机被指藏有40支汽油弹,涉及反修例运动案件,因而被拘控,区域法院今午开庭听取其答辩意向。按照近日惯例,区域法院聆取对控罪回答的案件,一般都由法官郭伟健处理,而根据司法机构日前在网站刊登的审讯案件表,亦显示本案由郭官处理。不过,郭官上周五处理将军澳连侬隧道斩人案时,以「情操高尚」形容斩人者,惹起非议。最终本宗汽油弹案件今午改由首席区域法院法官高劲修处理。本报查看司法机构审讯表,明天区院反送中案件提堂,亦全部交由法官高劲修处理,据悉本周都是相同安排。有大律师表示:「我谂真系好大件事,所以佢(高劲修)先亲自上场。」 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首席区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会上对郭伟健法官审理的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争议,所以现阶段作出有关安排。」 报导全文: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427/NPU3DBFF266XDKD7O47Y2XNKOQ/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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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反修例抗争 隧道 #连侬墙 #斩人案 #情操高尚 #律政司

1936 #反修例抗争 #连侬隧道 #连侬墙 #斩人案 #情操高尚 #律政司 将军澳景林邨「连侬隧道」去年 8 月 20 日发生斩人案,男导游洪震涉斩伤两女一男。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上月 24 日就被告承认 3 项有意图而伤人罪,判处他入狱 45 个月,并在判词中指同情被告的行为,又指他接受刑罚时仍然关心受害人,情操高尚。律政司今表示,没有足够法律基础支持本案的刑期是明显不足或原则上错误,故没有充分理由申请覆核刑罚。 报导全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连侬墙斩人-法官赞凶徒-情操高尚-律政司决定不申请覆核刑期/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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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连侬隧道斩人案 #郭伟健 #区域法院

1225 #连侬隧道斩人案 #郭伟健 #区域法院 早前令社会一片哗然的判词全文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欢迎公众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7566&currpage=T 编者希望大家不要只依赖媒体节录的片言只语,应观遍全文,了解当今法治真实情况。 部份节录【详细请至原文观看】: 73.辩方强调, 被告只是一时失去自我控制才闯下大祸。被告亦在录影会面时对他当时的行为作出解释。在录影会面中,被告指称,他拿著两把刀返回该隧道, 其中一把是尖的牛肉刀,打算用它来铲走连侬墙上的宣传张贴;另一把是长方形的菜刀,他打算用来防身,因为他害怕在清理连侬墙时被人「围」。 74.本席相信被告的陈述真实...... 87. ......这些丑恶罪行却出自于声称民主自由和公义的追求者,而且更是一大群人,这是很大的讽刺...... 92.总而言之, 本席肯定, 即使被告带著两把刀前往该隧道, 但被告在他情绪崩溃之前完全没有想过用刀伤人...... 93. ...... 从被告的工作权,生活权和生存权的角度看来,被告经已被这场社会运动弄至为满身鲜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 94. ......假若他们以损害一般平民百姓来对他们的敌人制造压力,这与敌人不就范就杀一名人质的行为没有分别,这是不折不扣的恐布主义行为...... 98. ...... 被告在接受刑罚的艰难时期仍然关心受害人的福祉显然是表现出高尚的情操,而这些情操在现今社会的人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识份子及专业人士鲜有出现。 #法律参考资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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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2 #旧闻重温 #郭伟健 #法官 #知法犯法 #遗失身份证 #拖延补领 #拒绝缴付补领费用

2004-10-02 #旧闻重温 #郭伟健 #法官 #知法犯法 #遗失身份证 #拖延补领 #拒绝缴付补领费用 观塘法院主任裁判官郭伟健被揭发数月前(编按:2004年)遗失身份证后,一直拖延补领身份证,原因是等候今年(编按:2004年)七月至九月免费为五八及五九年出生人士换领智能身份证,以逃避支付三百九十五元补领费用,事件纠缠至今仍未解决,而郭所需的换证时间已过。入境处前线人员对事件深感不满,批评郭无疑是要纳税人补贴他换证,而律政司及入境处迟迟未采取相应行动,亦有纵容包庇司法人员的嫌疑。 入境处消息指出,郭伟健数月前遗失身份证,在申请补领时却拒付三百九十五元补领费,指入境处应该免费替他办理补领手续,理由是他五九年出生,快将轮到他更换智能身份证。郭官又指自己的身份证是被人偷去,责任不在他,故更加无理由要再损失多四百元补领费。 等候免费换领智能证 入境处前线工作人员指出,不论任何理由,遗失身份证是当事人保管不力,加上该三百多元并非罚款,而是办证费用,若郭获得豁免交费,等同要纳税人为他缴费。该前线人员又指郭纠缠不肯交费,令入境处要额外拨出人手处理其个案,浪费部门的资源。 他又指出,依照《人事登记规则》,遗失身份证需在十四天内办理补领手续,但至今已事发半年,郭仍拒绝付款补办申领身份证,已经算违法,郭身为法官却视法例如无物,入境处及律政司又不作出行动,执法部门有纵容违法之嫌。 本报就此事向郭伟健求证,郭以书面回复,承认身份证早前被偷去,已向入境处查询补领事宜。对于是否拒付补领手续费,郭解释说:「入境处职员称只会发给本人新智能身份证,并须收取三百九十五元。由于政府正免费替市民换领新的智能身份证,自己就应否收费的问题与入境处有意见分歧,现仍等候入境处的决定。」 郭伟健又称,他在处理今次补办身份证事件上,从没有透露自己是裁判官,通讯地址也是自己的住址,故没有滥用法官身份或任何权力。他认为传出消息的人士不知详情,才对事件有所误会。入境处发言人则以事件属个别个案,故拒绝置评,亦不愿评论拒绝补领身份证的可容忍时限有多久。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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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员会决议各级法院于7月11日至15日暂停对外运作,仅依法处理紧急案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法官委员会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最新情况、特区政府宣布采取的新一轮防疫措施以及最新的有关公共部门运作方面的规定,决议各级法院于7月11日至15日暂停对外运作,原则上不审理各类型案件及不接收诉讼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诉讼文书,但处理下列紧急案件除外:人身保护令案、涉及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的强制住院和强制隔离案件、刑事简易诉讼程序、侦查阶段的司法介入、徒刑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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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令转押郭华萍至女子监狱 巴石市地方初审法院(RTC)已经命令将郭华萍转押至女子监狱,这与她涉嫌参与人口贩卖的案件有关。 在一份四页的决定中,巴石市地方初审法院第167分庭指示将郭华萍从菲国警的关押中心转移至巴石市女子监狱。 法院决议称:“本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将被告郭华萍拘留候审,以审理对其提出的指控。本案所有被告均无权保释。 ” 郭华萍等人被控违反《2003年反人口贩卖法》。 郭华萍的同案被告为黄志扬(音译,Huang Zhiyang)和张瑞金。总统反有组织犯罪委员会认为黄志扬是菲律宾离岸BC业(POGOs)“老板中的老板”。 巴石市法院还命令将龙某(音译,Walter Wong Long)从丹辘省省监狱转移至巴石市监狱。 司法部表示,龙某是马来西亚公民,今年初在邦班镇网络BC园区被捕。 此外,巴石市法院还对黄志扬、张瑞金、林宝英和前科技与生计资源中心(TLRC)副主任德尼斯·古纳南发出逮捕令。 当被要求置评时,郭华萍法律顾问沓密表示,管辖权问题需要由两个法院来讨论。 沓密在一次突击采访中说:“这两个法院需要讨论,因为它们平级……那是司法礼节。两法院必须亲自处理这个问题,而不是律师。 ” 当被问及郭华萍的首选拘留场所时,沓密表示考虑到她的“高风险情况”,让她留在克楠美营可能更加合理。 他说:“考虑到她的高风险情况,是高风险任务。所有高风险囚犯都被菲国警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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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干扰办案,被律师抓怕,律师竟被法院判定为寻衅滋事。下面是相关律师对此做出的回应。 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的回应 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 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 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天县法院院长樊旭华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哈斯朝鲁作为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樊旭华作为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千预过问案件”。 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 针对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称,海西州政法委已牵头组成调查组,青海省高院和青海省检察院均已高度重视。 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这一事件做出处理。 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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